猥褻兒童罪的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一般表現爲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爲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姦外,對於前四種行爲判斷行爲人主觀動機尤爲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爲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爲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着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爲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爲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爲普遍的行爲,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猥褻兒童罪的認定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爲透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爲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爲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爲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爲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爲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爲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