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罪的認定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爲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爲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爲,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爲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衆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爲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爲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爲情節考慮。爲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