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的認定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爲是否情節嚴重。屬於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可以適用民事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二)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事實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處罰,就是根據經常假冒他人註冊的商標行爲(包括僞造、變造他人註冊的商標),如查行爲不構成犯罪即按《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只能按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定性。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爲,雖然這種行爲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虛假廣告的方式表觀的,故不能認定爲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作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爲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行爲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硯方面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

(三)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刑法》第1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爲凡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通常都有以噓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爲,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但是對於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爲生產、銷售僞劣商品者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爲,應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