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有別人簽名但沒有擔保資訊,擔保人有責任嗎?

一、借條上有別人簽名但沒有擔保資訊,擔保人有責任嗎?

借條上有別人簽名但沒有擔保資訊,擔保人有責任嗎?

無責任。因爲這種情況,不屬於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爲,所以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爲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後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這種情況就需要對借條進行鑑定。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債務關係是允許有擔保人的存在,只要債務人沒有還款那麼擔保人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但在借條上只有擔保人的名字而不存在其他的資訊,那麼這種情形是沒有任何保證的,所以,在寫借條的時候就要按國家所規定的格式來進行書寫,這樣纔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