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房產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麼?

一、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麼?

民間借貸房產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麼?

依據我國最新頒佈的《物權法》有關抵押擔保物權的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擔保物權的成立依據的是合同成立原則,即不動產的抵押擔保物權只要求當事人之間依法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合同成立時,抵押擔保物權則已經依法成立,不再強制要求當事人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登記只是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辦理登記的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三、有何要進行抵押擔保?

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於告訴公衆在該物上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資訊。其目的,是讓第三人瞭解該物抵押權的變動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的法律行爲。因爲,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爲抵押權人以及成爲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經存在着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的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受到障礙,就會有風險,但如果進行抵押權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瞭解設立後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爲其行爲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正由於抵押權登記的警示功能,各國法律都規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權,且不考慮該物的價值是否低於債權人的價值。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物權法》規定,雙方簽署抵押擔保合同後,對應的抵押擔保權就已經成立,不需要再去辦理抵押登記。也就是說民間借貸房產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的,當借款人違約,不繼續還款時,擔保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繼續對未還部分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