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擔保抵押人沒有標明擔保抵押

借款合同中擔保抵押人沒有標明擔保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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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中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不得抵押哪些財產的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只有滿足規定的財產用來作抵押擔保,債權人才有抵押權,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律師365的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