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中,爲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仍能得以實現,要求借款人爲借款提供擔保。根據現有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一般選用抵押、質押兩種擔保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滅失。”,第74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第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質權只因抵押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只因抵押物、質物的滅失而消失。在我國現行物權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範中,並無其他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的規定。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質押期間的行爲違反了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定原則及我國法律,因而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