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未訂立書面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一、質押和抵押的一般區別

股權質押未訂立書面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第208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大部分權利質押也是以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爲質權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見,一般質押是採用“移交佔有生效說”;而與此不同,股權質押和抵押權類似,是採用“登記公示生效說”。事實上,移交佔有生效和登記公示生效的本質目的相同,都是爲了凍結質物或抵押物的非法轉讓,以保護質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權質押的實現及接受股權質押的風險防範

《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法雖然規定質押的實現方式有折價、變賣、拍賣等方式,但在司法實務中,雙方能夠進行股權折價處理的方式很少,最主要的方式還是申請法院進行司法拍賣。由此,就會牽涉到股權的價值問題。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基本上是以該股票的若干個交易日的交易平均價格爲基準。

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源於股權的價值,股權價值是股權質押擔保的基礎,從筆者接觸的公司來看,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不重視股權價值的分析,而只在乎該等股權質押是否符合法律的效力規定。如果質押公司股權價值不大,那麼質權人得到的只是一份空頭保證。

公司股權價值主要由以下因素決定:

(1)可獲得紅利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如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響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是關鍵的影響因素。在此,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澄清,即股東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決不是指股東以其出資於公司的財產爲質。

(3)出質股權的比例。股權比例即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份額。股權比例越高,則股東可獲得的紅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餘財產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質權的大小與出質權的比例成正比。

三、股權質押未訂立書面合同的風險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以上就是股權質押未訂立書面合同的風險的全部內容,股權質押未訂立書面合同則不產生質押效力,股權的質押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簽訂合同需謹慎。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專業的律師會解答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