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判決書的內容有什麼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某

代位權判決書的內容有什麼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

申請再審人某國土資源局分局因與被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某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某開發總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某省進階人民法院某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民申字第某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某某、代理審判員某某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某某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民法院針對某國土資源局某分局與某港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徵用土地費兩案,分別作出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該兩份判決均認定:某年某月某日由某國土局、某港招公司、招商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簽訂的《債務關係轉移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根據《債務關係轉移合同》約定,招商局公司欠某國土局土地徵用費21833446.50元債務全部由某港招公司承擔。後某港招公司與某國土局先後於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簽訂兩份《交款合同》,分別約定:某港招公司應於某年某月某日前、某年某月某日前各向某國土局支付800萬元、1000萬元,但某港招公司並未履行付款義務,故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在上述兩份判決書中分別判決某港招公司支付某國土局1000萬元、800萬元。該兩份民事判決書生效後,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發出某民一再字第3號、 4號民事裁定,對該兩案進行再審,並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民一再字第3號、4號民事判決,撤銷了該院某民初字第1924號、1925號民事判決,確認某國土局與招商局公司、某港招公司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債務關係轉移合同》無效。宣判後,招商局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成民再字第42號、4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招商局公司繼續向某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該院於某年某月某日分別作出川民再終字第41號、42號民事判決,依法撤銷了某民一再字第3號、4號及成民再字第42號、43號民事判決,維持了某民初字第1924號、1925號兩份判決。某省進階人民法院在兩份再審判決中,確認了某國土局、某港招公司與招商局公司三方簽訂的《債務關係轉移合同》以及某國土局與某港招公司簽訂的《交款合同》均爲有效合同,同時認定某港招公司爲某港招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港招公司)投資開辦的公司,而某港招公司未按規定將註冊資本金注入某港招公司,應承擔投資不實的責任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前述兩案過程中,分別作出某執裁字第69號、70號民事裁定,認定某港招公司在向其開辦的某港招公司投入註冊資金時,未將其應當投入某港招公司的價值21441 941元的某國際商貿中心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轉移到某港招公司,構成投資不實,故裁定追加第三人某港招公司爲被執行人,某港招公司應在註冊資金不實的21441941元範圍內對某國土局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對代位權判決書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第三代位求償權代表着行使代位權的是債權人,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是訴訟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債務人。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