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免除連帶擔保責任情形

通常來講,如果想要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話,有兩種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如何免除連帶擔保責任情形

第一種情況也是最理所當然的一種情況就是,就算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債務,但是債權人沒有主動提出要求的話,保證人是不用履行連帶責任的。這就可以看出,保證人履行保證的前提是債權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債權人放棄了提出要求,那麼保證人的義務也就到此結束,沒有必要繼續履行,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也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就是當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經結束了的話,債權人就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雙方之間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那麼保證人的作用也就喪失了。這種情況下,保證人由於它所保障的東西消滅了,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了。

連帶責任擔保人免責情形:

1、所謂特殊情況,特殊對“貸”。擔保人若是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合起夥來串通一氣,誘騙保證人提供貸款擔保,便可免責。

2、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爲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且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力。若在此期間,債權人成爲了“淡定哥”,沒有行使權力,則視爲主動放棄,擔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負債的帽子,呼吸新鮮空氣。

不難看出,可以免責的擔保人,身上都有一種特殊性。所以,還是要提醒大家,擔保有風險,承諾須謹慎。

當然,對於關係太過親近的人提出的請求,都屬請求簡單,推脫太難。如果難以拒絕,萬般無奈之下扛起了擔保人的擔子,不如選擇風險相對可控的一般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妙處在於,貸款還不上時,債權人會優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會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相當於,擔保人控制了債務償還的局面,縮小了債務承擔的面積,有着拒絕扮演“冤大頭”角色的先見之明。

總的來說,連帶責任可以解除的幾種情況,在保證的過程當中,還是希望可以遵守合同的主要內容,不要對於非法合同或者是對於自己有重大損害的合同進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