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免除責任的情形

民間借貸擔保免除責任的情形:
1、保證合同沒有規定保證責任的期限,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如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同一借款合同,既設立保證又同時設立物的擔保的,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貸款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3、貸款人許可借款人轉讓債務,沒有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的法律責任。
4、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沒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擔保免除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