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擔保公司可以做麼?

一、存單質押貸款的定義

存單質押擔保公司可以做麼?

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爲質押,從貸款銀行取得一定金額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

二、擔保公司可否開展存單質押業務?

目前好像還沒有聽說定期存單可以質押給擔保公司,存單質押業務一般只有銀行可以辦理,對於擔保公司來說,存單質押給擔保公司,風險較大,不好控制。你直接找銀行,進行存單質押貸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額貸出來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你可以直接找銀行質詢。存單質押業務都是直接由銀行操作,對於擔保公司來說,這是一個風控手段,所以存單不是質押給擔保公司的,你如果需要放大額度,那麼擔保公司會對你的情況進行了解之後綜合評判,來看是否會給你發達額度,這個只能你去找一家擔保公司了。

三、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

對於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爲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而使質押流於虛空。

這兩種風險只在於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僞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並未覈實及發現漏洞而予放款,那麼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願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或者存單本身繫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於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並提走質押款項。

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後者的質押設立後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因此,中國銀監會於2007 年7 月3 日頒佈並施行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6 條規定:“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

從文中可以看出,目前,存單質押業務只有銀行可以受理。實際操作中,存單質押擔保公司是不能辦理的。因爲存單質押面臨較大風險,所以擔保公司出於自身風險控制也不會去主動辦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