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

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民法典》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採取不同的規定。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分析

1、司法實踐中,對於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及質押登記存在一定的監管難題。

2、考慮到股份公司三種不同的股東類型,如果股份公司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則對於一般股東的股權轉讓或者出質,則僅能依賴於轉讓股票或者將股票本身進行質押。由於一般股東並不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以及股權質押在一定情況下就存在監管真空。

所以,如果有想要透過股權質押獲得週轉資金的企業,一定也要注意股權質押登記無效的情況,因爲股權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如果我們只是簡單簽約並未交付一定實際物質股權,此時我們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也只能屬於無效的合同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