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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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登記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我們在進行股權質押的時候,只有進行登記之後,才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否則可能就會導致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那麼,大家知道股權質押登記失效的原因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採取不同的規定。《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登記失效的原因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爲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票的名稱、種類、數額、質押擔保的範圍、股票、權利證書移交的時間、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股份)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份的名稱、所代表的出資額、質押擔保的範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質人和債權人的姓名(個人)或者名稱(法人)及住所。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的出質分爲股票出質和出資額(股份)出質兩種。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質,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後,應當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統一託管於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託管於各地的證券登記結算部門。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則應當記載於本公司的股東名冊,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由於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爲了維護出質人的應有權益,各國法律均有關於禁止流質的規定。我國擔保法律制度對流質的禁止性規定體現在《物權法》第211條中,即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股權質押登記失效可能的原因有,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是否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是否辦理出質登記以及是否預設流質條款等,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溫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