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時優先選擇

抵押擔保時優先選擇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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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保全哪個優先?

”根據該條規定,但不能對抗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而且按你說的應該是訴前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樣要在15日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會自動解除的,對已抵押的財產可以進行財產保全。不過具體情況還要看他的借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