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房屋抵押手續

個人解除房屋抵押手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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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抵押手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房產抵押給個人手續如下:
1、雙方簽訂一份抵押借款協議
2、到房產局辦理抵押手續,即辦他項權利登記(註明抵押相關事宜)。
3、辦好他項權利登記後,貸款人收存它項權證。
房產證可以由你持有。
4、對方不需要持有房產證原件,持有它項權證即可。
又:房產證原件給他,沒有你的授權,他是無法拿房產證原件去再次抵押的。
他持有房產證原件,抵押不能生效,辦他項權利登記(註明抵押相關事宜),抵押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