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責任承擔由什麼不同?

按照承擔保證人數的多少,將保證方式劃分爲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的兩種保證方式。那麼,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責任承擔有什麼不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責任承擔由什麼不同?

提問:

你好,請問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答:

根據保證人的數量的多少,可將保證分爲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一)單獨保證

單獨保證是指只有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

除非另有指明,我們通常所說的保證就是指單獨保證。

(二)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

具體而言,一是保證人必須是二人以上,至於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在所不問;二是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務。如果數個保證人分別保證各自的債務,彼此之間無關聯,仍爲單獨保證,而非共同保證。數個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一個保證合同固然可以成立共同保證,而簽訂數個保證合同共同擔保同一債權也可以成立共同保證,並且這些合同是同時成立還是先後成立,彼此間有無意思聯絡,均在所不間。

關於共同保證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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