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管理辦法解讀,如何理解典當?

從古至今,我們都發現存在典當行。當戶可以透過貨物的抵押獲得一定比例的當金。在規定日期內,要按照典當行的規定,將本金和利息進行償還,才能對所當的東西進行贖回。這也是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我國對於典當也有專門的規範。那麼,如何進行典當管理辦法解讀,如何理解典當?

典當管理辦法解讀,如何理解典當?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爲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爲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爲。

用實物抵押借貸融通,從事高利貸盤剝的形式,通指經營這種營利組織典鋪、當鋪的總稱,亦稱質庫、解庫、解典鋪。

清代典當業活動範圍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爲遍佈全國城鄉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時,據稅收資料估計,全國至少有典當二萬餘家。乾隆時,北京城內外有官民開設的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家。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人民生計日益貧困,典當業出現典、當、質、按、押不同等級的劃分。最大的是典鋪,資本較多,贖當期較長,利息較輕,接受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對押款額不加限制;當鋪只接受動產抵押,押款定有限額;再次爲質鋪(山西、安徽稱質,廣東、福建則稱按);押店最小,贖當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於清政府所徵當稅、帖捐不斷增加,視營業規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項攤派日益繁多,商人爲減輕負擔,並擺脫典當行會業規的限制,後來新設典當多稱質鋪或押店,原有典當也有改稱押店的,各類界限已難區分。此外,還有一種所謂“代當”,亦稱“代歲”,或稱“接典”,多設於鄉鎮,如爲大典當的分店,稱“本代”;與大當鋪訂立合同,經營質押的代理業務,則稱“客代”。

借款人去當鋪借貸,主要是應付家庭生活上的緊迫需要,也有個體小生產者用於小本經營,或農民用於生產的。借貸時先要送上實物驗收作押,由當鋪付給“當票”,載明所當物品及押借價款,作爲當戶到期贖取押品的憑證。爲使業外人無法辨認,書寫當票多用特殊字型。當物雖爲新衣,必寫成舊衣或註明“破爛”;對金銀照例寫成銅鉛;對器皿則冠以“廢”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額和利息高低,根據押品性質和當鋪大小因地而異。期限一般自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額大多在押品價值五成上下,到期無力取贖,就成“死當”,押品由當鋪沒收。清代官方規定,典當利息每月不得超過三分,實際上大大超過,利息須按月計算。過月幾天,也加計一月息。當鋪在收付款項時,又以所謂“輕出重入”或“折扣出滿錢入”的手法,盤剝當戶。貸出現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當戶贖當時則要十足償付,利息也照當本十足計算;此外還有各項額外費用的徵收。而且抵押品價值越小,贖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貧窮勞動人民所受剝削也最沉重。鄉鎮上的當鋪還有以糧谷爲當本或與大囤戶勾結,進行糧食的貸放和買賣等投機操縱活動,農民又須承受實物損耗和進出差價等損失。典當業的殘酷剝削,曾激起廣大人民的反抗。儘管官府對當鋪予以保護和扶植,各地搶劫、焚掠當鋪一類事件仍時有發生。

早期典當業多系獨資經營,資本自數千兩至數萬兩不等,幾乎爲山西、陝西商人(俗稱山陝幫)和徽商的專業。封建官府和貴族官僚也把它看作營運資本的有利處所。內務府曾在北京開設官當鋪十幾處,地方當局也有由官自行設典生息。國庫和地方各庫官款經常撥出一部分發交典商當商生息,稱生息銀,利率約七八釐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資開設典當牟利的,亦屢見不鮮。康熙朝刑部尚書徐乾學曾將本銀十萬兩交給布商陳天石經營典當;乾隆朝大學士和珅擁有當鋪七十五座;光緒時大買辦商人胡光墉有當鋪二十餘處,分設各省。典當業集中體現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的高利貸資本的活動。官款存放生息曾是這種高利貸活動的有力支柱;一般當鋪還可自己簽發銀票、錢票,作爲信用工具,因而其貸出金額(俗稱“架本”)遠遠超過自有資本。後來,官銀錢號開設,票號、錢莊業務發達,官額存放減少,則依靠票號、錢莊轉手借貸的支援,原有典鋪、當鋪逐漸衰落。光緒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當約共七千餘家,較前期減少很多。1912年,全國登記的典當數減至四千餘家。押店則繼續增加,其營業重點亦逐步由城市而轉向鄉鎮。

現在註冊典當行管理十分嚴格,需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批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爲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覈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定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儲存2個月);

(二)營業櫃檯設定防護設施;

(三)設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定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定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綜上所述,您應該對典當管理辦法解讀有了深刻的認識。典當行的註冊資本要滿足國家的最低限額300萬,否則不能進行註冊。在典當行經營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條例進行交易。典當行在收取抵押貨物時,要明確當戶身份及當物來源,避免未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