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敲詐涉嫌違規嗎?

一、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敲詐涉嫌違規嗎?

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敲詐涉嫌違規嗎?

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涉嫌違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職業打假人”在打假活動中能夠守住道德法律底線,以此爲職業並無不可,其行爲對維護市場秩序、伸張消費者權益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惡意打假,以違法爲代價去換取利益,那麼其行爲就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受到法律懲治。

二、什麼是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是指一種民事行爲人,由於假冒僞劣、有毒有害食品橫行,普通民衆無法識別保護自身權益,許多民衆透過自身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透過法律途徑主動打擊市場流通的假冒僞劣產品,對市場消費環境起到淨化作用。

三、買到假貨如何維權

1、在實體店買到假貨,找賣家說明情況,並申請理賠或者換貨。

2、對方拒絕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

3、在網上買到假貨,在簽收時看出,直接拒收就行。收到貨發現是假貨,和賣家協商退款。賣家不同意,收集證據找人工客服舉報、投訴即可。

維權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保留好購買憑證,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銷售假貨的懲罰規定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爲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職業打假人一直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職業,我國目前也沒有任何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進行相應的規定,因此只要是職業打假人的行爲對於維護市場的良好的購買秩序有益處的就不會涉及到違規,反而值得鼓勵;但如惡意從中牟取暴利或者影響商家的經營的,就是違法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