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類上市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擔保類上市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擔保類上市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進階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進階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的審批流程

(一)設立註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審覈(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審批→下達批覆→申請人。

(二)設立註冊資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或跨省區經營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初審(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簽發→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轉批覆(市中小企業局)→申請人。

成立擔保類的上市公司,由於其具有擔保的特殊屬性,所以一般是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資質的。在司法實踐中,擔保類公司在給其它個人或者公民提供擔保業務時,是需要自己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的,如果本身就不具備擔保能力,則無法爲其它個人或者公司提供擔保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