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經濟糾紛最有效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小額經濟糾紛最有效處理方法是什麼?

小額經濟糾紛最有效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透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 而且氣氛和緩, 靈活性大, 有利於雙方貿易關係的發展。

(二) 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 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爲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 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 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 調解未果, 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 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點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爲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爲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着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