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現抵押權糾紛裁定書

申請實現抵押權糾紛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權如何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有三種方式。   
1、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採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後,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爲,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於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後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爲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爲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