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哪些範圍

一、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哪些範圍

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哪些範圍

根據《擔保法》第59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一般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借款合同。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爲:一是商業銀行與企業有長期的業務關係,企業對一定期間內已經和將要發生的多次貸款提供總的抵押擔保,商業銀行在商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多次對借款人貸款;二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簽署了貸款意向協議,尚未確定借款的具體時間和數額,只規定借款的最高限額,但有必須要預先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企業會設定最高額抵押。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這種情況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最高額抵押風險可能有哪些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約定不規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最高餘額"等同於其項下發生的借款合同金額,未將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因素考慮在內,使得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超過其擔保的"最高餘額",從而造成除借款本金外的其他債權脫保。

(二)、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借款"最遲到期日"約定不規範。將借款"最遲到期日"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借款"最遲發生日"約定一致。

這樣一來,容易造成後發生的借款其實際到期日超過該約定的"最遲到期日"從而使得後發生的借款不在擔保範圍之內。

(三)、最高額抵押前後銜接不規範。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借款"最遲發生日"到期後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爲了辦理新的借款需要重新辦理最高額抵押。

在實際辦理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往往出現註銷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但由於未在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作出補充約定,使得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清償的借款既喪失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又無新的抵押擔保。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爲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爲決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