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和按揭

房屋抵押和按揭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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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和抵押的解釋

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後,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爲按揭人,受讓方爲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爲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徵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爲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定抵押權作爲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爲中債務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