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擔保法》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法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法》已正式的廢止,現在是由《民法典》代替所有的法條;

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爲。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當事人可以約定設立獨立擔保嗎?

獨立擔保與從屬性擔保相對應,是指與主債權債務之間沒有從屬關係的擔保。根據民法關於擔保權發生、處分以及消滅上的從屬性理論,從屬性擔保將隨着主債權債務而發生、無效、處分、消滅。據此,如果法律規定或者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合同與主債權債務沒有從屬關係,主債權債務的無效、轉讓以及被撤銷等對擔保合同不發生影響的,則該擔保合同即屬於獨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只能依據法律規定設定獨立擔保,而不得自行約定設立獨立擔保。

綜合上面所說的,擔保方式需要由雙方來進行約定,但對於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需要結合雙方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擔保的合同一旦成立,那麼雙方的權益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還款,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讓擔保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