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執行房屋是否可以?

一、夫妻個人債務執行房屋是否可以?

夫妻個人債務執行房屋是否可以?

夫妻個人債務執行房屋是在房屋是屬於個人,一方單獨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爲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爲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規定是什麼?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a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b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推定規則:

a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我們國家在離婚的時候,是屬於一個將夫妻所共同擁有的債務和共同財產作出區別對待,就是爲了防止有一些屬於個人的債務,但是可以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必須要理清楚具體的範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