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分割,離婚後如何分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分割,離婚後如何分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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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分割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了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也就是說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債務,包括生活必須的消費、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等等。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的原則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按照財產分割照顧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離婚債務分割也因此進行分割。

1、約定共同承擔

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爲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爲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爲被告,其原配偶爲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爲: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爲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債權人,不管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作爲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

因此,在離婚債務分割後,想要完全擺脫對方所負的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分割時,首先可以聯繫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的理解,改變債務的承擔。避免債務分割後,另一方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不承認夫妻共同債務分割的協議,起訴你償還債務。此時,雖然可以再向離婚的另一方起訴償還,但是費時費力,得不償失。

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買賣不成,仁義不在的情況大有人在。很多夫妻在離婚時會成爲老死不相往來的仇人,在這種心態的驅使下,惡意串通增加債務就成爲最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問題。因此,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可以有效避免吃啞巴虧,保證自己的利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