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不少夫妻離婚後,會涉及到一些債務問題的糾紛,這是很常見的。但是很多人不瞭解在夫妻離婚後一些債務是應該怎麼分配,對於夫妻債務中涉及的部分和誰應該承擔債務不太瞭解。以上這些問題是大家都比較關注的,小編爲大家帶來了一些關於夫妻債務清償的相關內容。
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區分
(1)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爲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爲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爲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轉業費。
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
(2)個人債務
下列情況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爲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承擔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爲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爲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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