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沒有明確同意,另一方外提的無償保證債務是否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沒有明確同意,另一方外提的無償保證債務是否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譚某孫與陳某、任某英、張倫、秦倫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案號】(2010)沙法民初字第1256號

【審判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原告】譚某孫

【被告】陳某、任英、張倫、秦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規則:

在夫妻一方沒有明確同意共同舉債的情況下,另一方外提的無償保證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系夫妻,第三被告與第四被告系夫妻。2008.年2月3日,第一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借條載明瞭借款期限,由第三被告提供借款擔保,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期歸還,第三被告以涉案房屋作價償還借款或直接以還款方式抵扣,到期不還,第一、第三被告自願給付違約金。第一被告在借條人處簽字,第三被告在擔保人處簽字。第一被告借款後未按約定期限清償債務。

爭議要點:

四被告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理由:

第一被告系借款人,第三被告爲連帶責任保證人。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第一被告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第二被告依法應對以第一被告名義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所負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當對本案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爲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產生,保證責任系擔保人單方面對債權人承擔義務,此種義務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的關聯,對家庭利益也無貢獻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對外保證責任承擔共同義務,並不公平合理。因此,第三被告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爲個人債務,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第四被告不應就本案承擔連帶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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