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因離婚而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爲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不由夫妻共同承擔,那麼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因離婚而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因離婚而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因離婚而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

高先生詢問:高先生欠劉先生5萬元工程款,該欠款系高先生(男方)與李女士(女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一年中劉某多次向高某催討,但高就是賴着不還。2012年春節過後,劉先生又找到高先生,高先生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李女士,自己已無義務償還。問高先生是否應承擔該債務?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有所規定,其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首先,我們來分析該案債務的性質問題。該債務系劉子風爲高先生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據也系由高先生以其個人名義向劉先生出具,該債務形成的期間爲高先生與李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爲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而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書對該債務的處理也是按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