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房子沒過戶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已離婚房子沒過戶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夫妻雙方離婚的,後面的雙方就是沒有關係了,在這時候如果一方出現了債務的問題,而且需要將房子抵押才能夠解決的話,這時候因爲房子還沒有過戶的狀態下,負有債務的一方要求將房子進行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大家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已離婚房子沒過戶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已離婚房子沒過戶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不可以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有欠的個人債務。理由是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並一直由其佔有居住,儘管所查封的房產還未過戶,但事實上已不是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欠的個人債務,故應予以解除查封。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儘管法院查封的房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如果駁回執行異議,也就意味着要繼續執行該房產,就必然導致被執行人離婚後個人所負債務要由已離婚的雙方共同償還的結果發生,這顯然與婚姻法的該條規定相悖。

二、《民法典》上的物權登記和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過登記和公示,方能產生物權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應當明確的是,根據物權大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相反,儘管執行標的物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對該執行標的享有一半的物權,他所欠缺的只是將這一半的物權變更爲完整物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三、“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規定,案外人依離婚協議要將房產過戶爲自己所有,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在解除查封后,執行員要告知其應儘快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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