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夫妻連帶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債務夫妻連帶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債務夫妻連帶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離婚後的共同債務的具體情形

(一)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二)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三)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四)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夫妻連帶債務的認定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都有了非常明確的界定,一般來說,公司債務中夫妻連帶的應當有一般爲發展公司業務所承擔的所有債務。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界定,法定代表人應當爲公司的債務負完全的法律責任,夫妻作爲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