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擔保的債務是否還有償還的義務

一、離婚後擔保的債務是否還有償還的義務

離婚後擔保的債務是否還有償還的義務

離婚後擔保的債務沒有償還的義務,除非夫妻一方爲逃避債務將財產全部分割給另一方所有的,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爲。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且在期限之內,在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也可以選擇起訴保證人承擔債務。如果保證人承擔的一般保證責任,則債權人需要先行起訴債務人,只有無償還能力,債權人方可以要求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履行債務。

如果債權人並未在保證期限屆滿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將不必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責任的種類,無論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均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該期限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當事人之間就保證責任的種類約定不明確的,視爲連帶保證責任。

二、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條件

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由於離婚所涉及到的債務問題,在我國法律上也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離婚後擔保的債務,根據擔保的內容進行償還,除特殊情況以外。但是我們需要區分一方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以便更加簡單的處理案件,避免造成自身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