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轉化爲個人債務

夫妻共有債務轉化爲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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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轉化爲共同債務

單方債務轉化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幾種情況:

1、婚前單方的轉化。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係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並接受,婚後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爲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爲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爲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後的用品和房屋也爲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也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爲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爲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債務裏面,如果不能認定爲共同債務的,那往往都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原則,不管夫妻是否有解除婚姻關係,這樣的債務都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另一方願意幫忙承擔一些,但即使願意承擔這也不是法定的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