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債務誰來償還

協議離婚後債務誰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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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若還有債務未還清的話,那麼此時也是需要對債務作出處理之後,才允許離婚的。那要是夫妻協議離婚後債務一般是由誰來進行償還呢?需要注意,這裏說的通常是指夫妻共同債務。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協議離婚後債務誰來還

1、《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3、《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協議離婚後又反悔怎麼辦

1、有些夫妻曾在他人或律師主持調解下達成過書面的離婚協議,但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方又突然反悔,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對於這一種情形,離婚協議的內容對男女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對於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的內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反悔不同意離婚但對於該協議的“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部分內容,應當作爲堅持離婚一方的法庭證據,法院會綜合當事人陳述和證據作一個判離還是不判離的決定。

對於雙方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包括價值和項目,應當作爲法庭的證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對於原協議內的分割方式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後會依法重新分割。

2、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一方對財產分割又反悔,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分割。

對於這一種情形,若後悔一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這一款情形不包括離婚後,發現另一方離婚前仍有隱藏財產未分割的情況。

協議離婚後債務的處理也是很重要的,有的時候可能出現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一定要注意了。通常,夫妻離婚就共同債務的約定,只能在夫妻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對外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即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