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原來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一、協議離婚原來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協議離婚原來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關於夫妻債務問題,只有這麼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協議約定的時候,可以有原來的債務人繼續承擔。

第二,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協議時,最後讓債權人確認協議中的關於債務處理問題。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私下約定,那麼該約定是無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是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其實在道德上,我們都能理解。

第三,如果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債務,在協議離婚時,將原來債務人的債務約定由另一方承擔時,也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在協議離婚處理債權債務時,應當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認定範圍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爲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承擔和財產的分割可以說是相吻合的,就像當事人沒有資格要求分割,對方的婚前財產的道理是一樣的,對於當事人所欠的個人債務,自然配偶肯定是沒有幫助其償還的這種連帶責任的。當然,離婚協議書當中如果就忘了約定對債務的承擔問題,這並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