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是否需要承擔原來的債務

夫妻離婚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夫妻離婚後是否需要承擔原來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