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舉債如何處理?

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舉債如何處理?

一、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舉債如何處理?

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是因爲工作、醫療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所負債務爲夫妻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以共同財產承擔。

儘管兩人可能分居了較長時間,但分居並未辦理離婚手續,未對雙方的財產約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有無約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也應是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結婚期間不僅會積累共同財產,也會欠下債務。若是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在結婚之後需要分居的,在分居期間的很多花銷也會被認定爲是共同債務,這些共同債務在離婚時,無疑也是需要向共同財產一樣,都需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