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債務是夫妻債務

如何確定債務是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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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可以總結爲: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夫妻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或爲夫妻共同利益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一種債務。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下列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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