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區分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如何正確區分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爲滿足個人所需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一、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及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二、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爲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爲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五、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爲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六、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