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什麼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爲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爲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爲,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爲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爲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應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2條有關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的抗辯權的規定,即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可以對原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的抵銷權的規定,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時同樣有效,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務人得以即時所有的到期債權主張對原債權人進行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