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保全債權

可以透過訴訟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爲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該規定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對於到期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纔可強制執行。

法院如何保全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