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該立法的主要依據在於,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因其是“本來事態的重申”,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時,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於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