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過了這個期間,權利人將很難實現權利。在債權債務關係中,亦是如此。若需要透過訴訟方式起來追討欠債的話,那麼債權人應當重視借款的訴訟時效問題,具體來說此時要如何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要如何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

一、要如何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對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借款超過訴訟時效能怎樣補救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爲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爲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爲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訴訟時效是法律對某項權利進行保護的一個期限,過了這個期限,權利人要想實現權利,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進行補救,以期能夠恢復或者是中斷訴訟時效。在債務糾紛中,如果您有遇到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情況,先不要與債務人起爭執,這種情況下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而對於借款的訴訟時效,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現在爲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