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債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實際生活中,法律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明確的規定了債權保全的法律關係。那麼我們可採取的債權保全方式有哪幾種呢?
債的保全方式 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爲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爲“責任財產”。爲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採取的手段稱爲保全。債的保全方式有兩種形式:
1、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