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會怎麼處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且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妻子也會被納入被失信人執行名單;如果債務是個人債務,妻子沒有被追加爲失信人,則不會對其有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