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無法證實假簽名是否也要還款

一般來說,借條都是有借款人本人親自出具給出借人的,並且會簽字承認借條的法律效力,但是也有僞造借條的可能,那麼如果借條簽名是假的,但是借款人無法證實假簽名是否也要還款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詳情。

借款人無法證實假簽名是否也要還款

申請辨借條真假 無法證實“假”簽名被判還款

一張金額爲3400元的借條,看似一起簡單的借款糾紛,原、被告雙方卻爲了證實該借條的真假爭吵不休,被告爲此兩次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12月9日,江西省於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王某珍償還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與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識,後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於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張金額爲3400元的借條,約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還清。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該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王某珍辯稱其未向原告借錢,借條上的簽名及手印並非其本人所寫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條是原告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被告簽字的結果,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兩次申請對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條中“王某珍”簽名及手印進行鑑定,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該簽名及手印進行鑑定,但第一次鑑定因被告提供的鑑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鑑定因被告未繳納鑑定費又被退回。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並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被告依法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但其逾期未還,已屬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援。關於被告辯稱的其未向原告借錢、借條上的簽名及手印並非被告本人所寫及按捺的抗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被告對此負有舉證義務,但被告在提出對借條上的簽名及按捺手指印進行鑑定之後,未交鑑定費導致鑑定不能,視爲被告放棄相應的舉證義務,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援。

對於被告辯稱的原告持有的借條,是原告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被告簽字的結果,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應屬無效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答辯意見亦不予採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