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與違約金有區別嗎?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同時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援。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與違約金有區別嗎?

違約金與利息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違約金是基於對方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利息則是基於遲延履行所應支付的資金成本。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規定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利息、逾期利息這兩者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是可以約定的,也是可以得到支援的,只要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因爲逾期利息本身就是違約金性質的罰則,所以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再行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條款也不能得到支援。

具體而言,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在性質上都是屬於對於當事人違約的一種懲罰方式,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當特別法和普通法對於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也就是說這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擇其一。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則的規定,是特別規定,而違約金是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屬於一般規定,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之中對於只要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都可以進行約定,因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行爲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同時提出該兩項訴訟請求,因爲兩者的性質相同,根據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就不能同時予以支援,只能擇其一。

如何約定借款合同中的違約金

1、約定違約金的方式:

(1)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2)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可約定違約金的限額

對於出借人而言,如果對違約金限額有約定,例如違約金總計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20%,這樣可以避免違約金無限制的累計計算,彌補被違約方因爲違約行爲遭受的損失。需要注意的是,責任限額的約定通常僅僅是一個上限,違約方具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實際的損失,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具體確定。

針對於利息和違約金,首先利息只要不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數額,都是給予支援的。而違約金是隻要在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款情況之下,被借款人則有權按照合同內容要求其對自己的損失做出賠償。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只約定了逾期利息,則被借款人不得要求其在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