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內容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尊重並且保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勞動人民所享有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在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當中對於勞動者的工資發放標準做出了規定。關於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內容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做出了詳細說明。

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關於勞動者辭職的法條,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卻按該條款處理,是沒有道理的。

詳細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內容有哪些該問題來說主要圍繞着經濟補償的內容展開。按照規定,在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時,一般以一年的收入水平爲標準,不滿一年的則按照六個月的期限進行賠償。以上即爲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