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關於哪方面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關於哪方面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關於哪方面的內容

是關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賠償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三、簽署勞動合同不交五險怎麼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遵照勞動合同的內容履行各自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約提前無故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